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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一) (兩人以上者,請改紙本申請)

「行動電話」及「室內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至少輸入一個

申 請 者 之 代 理 人


    對 造 人    

對 造 人 (公司行號)

「行動電話」及「室內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至少輸入一個

對 造 之 代 理 人 (負責人)


(請敘述爭議狀況、事實經過,以利調解人/委員瞭解,避免情緒化用語),文字登打請先另行編輯後,貼上。避免意外流失

1.相關資料得於會議當日攜帶至現場即可,不強制於申請時先行上傳。
2.上傳檔案資料總合最多10MB或10張以內,其餘資料請於會議當日攜帶至現場。
3.檔案的附檔名必須為(pdf,xlsx,xls,docx,doc,zip,rar,jpg,png,gif)。

請求調解事項(可複選)


    調 解 方 式    

調解方式說明

地方主管機關已依據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2條規定向本人說明下列事項:

一、得選擇透過地方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或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進行調解。
二、選擇獨任調解人之方式進行調解時,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並得視案件情形改由本府指派調解人辦理調解。
三、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均為本府遴聘之調解人,調解效力同本府辦理調解委員會或調解人。
四、得請求地方主管機關提出調解委員名冊及受託民間團體名冊,供其閱覽。建議由名冊中選任調解委員,避免坊間人士品質不齊影響自身權益。
五、調解人進行調解時得要求其說明身分及資格。
六、勞資爭議調解完全免費,倘遇收費情形,請向主管機關檢舉。
七、案件如事實複雜,調解時有需律師協助,可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以評估有無指派律師協調之必要。

選定調解方式(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擇一)

一、桃園市政府指派獨任調解人(*說明二、三)

◆依申請人工作地或居住地分派至桃園區、中壢區或平鎮區開會。
◆爭議內容為工資、加班費、資遣費、預告工資、休假等可勾選本選項,辦理時程較短。

◆申請人須同意本案分派至申請人工作地或居住地之鄰近公所開會,並由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辦理。
◆辦理之區公所為大園區、觀音區、新屋區、龍潭區、大溪區,須配合區公所會議室使用情形(如有急迫召開會議需求,建議勾選第1選項)。


二、調解委員會(*說明四)

◆本調解方式辦理期限為49日。
◆爭議內容為職業災害、工會法相關等,建議選擇調解委員會。

,姓名: (查看名冊)  (本府遴聘委員免填)

◆本調解方式可自行選定調解委員,惟民意代表及本案資方負責人不得擔任,或參考本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名冊,網址: https://tycgdllrla.tycg.gov.tw/namebook.aspx


爭議發生時間
(必填)
勞務提供地點
到職日期
職務狀態

,離職日期:
雙方
因調解作業及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需要,必須將申請書影本函送對造人,您是否同意本申請書表列住址、電話與身分別一併函送(未選者視為不同意)
勞動局提供勞動法令及就業服務相關資訊(未勾選者視為同意)
(必填) 安全密碼(7~10碼)請申請人自行設定,可用於案件進度查詢及線上資料補正用途。
備註:
  •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0條規定,申請人、對造人、代理人及請求調解事項應填寫清楚,如有缺漏則將以退補件處理。
  • 調解方式之選定應經當事人簽名確認,附列名冊、說明內容、證據等應裝訂成冊。
  • 為儘速協助處理您的案件,請完整填具申請書,每項欄位皆必填,請勿空白。
  • 申請人有二人以上時,調解程序相關通知函文,僅寄送至第一位申請人或有標明之寄送地址,請收受通知者,轉知其他申請人知悉。
  • 勞動局3樓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登記諮詢時間為每週一、三、五 13:3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