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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算條件
本試算依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進行試算
解僱紀錄
  • (一)、
  • 人,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說明
***本系統試算結果仍需依實際情形而定,試算結果僅供參考!!!
1. 解僱日期:請依序輸入各次解僱日期(格式範例為 2022/08/04)、解僱總人數。
範例:
111.6.1 解僱總人數99人
111.7.15 解僱總人數99人
111.7.25 解僱總人數99人
➜ 於111年7月25日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同一事業單位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200人或單日逾100人。」
➜ 因此,事業單位應於111.5.26之60日前通報解僱計畫書至勞動局,系統將會試算通報日期、自治協商、資遣通報等日期及其他相關資訊。
2.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2 條:「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逾八十人。

五、同一事業單位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二百人或單日逾一百人。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3.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4 條:「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依前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

一、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

二、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三、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但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解僱理由。

二、解僱部門。

三、解僱日期。

四、解僱人數。

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六、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4.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5 條:「事業單位依前條規定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勞雇雙方應即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並適時提出替代方案。」
5.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17 條:「事業單位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通知或公告揭示;屆期未通知或公告揭示者,按日連續處罰至通知或公告揭示為止。
6.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18 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拒絕指派協商代表或未通知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推選勞方代表。

三、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拒絕就業服務人員進駐。

四、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在協商期間任意將經預告解僱勞工調職或解僱。」

開始試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