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 2 條:「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逾八十人。
五、同一事業單位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二百人或單日逾一百人。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2.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60日前」,為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情事之日起,向前推算60日之「前1日」;但如60日之「前1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事業單位最遲應於該「前1日」之前1工作日通報解僱計畫書,方能確保勞工「知」的權利,及達到勞資雙方透過自主協商機制尋求共識、儘速消弭爭議及確保勞工權益之目的。【勞動部107年10月16日勞動關3字第1070128385號函參照】。
3.以上試算僅供參考,仍請依實際情形進行通報,如有疑義請洽勞資關係科(電話:03-3322101分機6802、6803)。